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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01 11:50  

发改能源[2016]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22日

附件【W020161011434033491031.docx】已下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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