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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7-01-17 09:18  

各市、县、行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全面掌握我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116号)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8号)要求,我州决定继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城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城水源评估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格尔木、德令哈市须于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数据采集系统”填报和《XX市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2016年度)》编制,将纸质版《自查报告》和纸质调查表(各2份,须当地人民政府盖章)报送至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各县、行委环保部门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汇总报送至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二、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调查

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调查范围为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水源,调查内容详见附件2。各相关市、县、行委环保部门须在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数据软件填报并将电子版报送至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调查评估是对地方各级饮用水水源基础情况的全面摸底,将为下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与监督管理能力提供重要数据支撑,各地要精心组织布署,在按时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填报的同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有关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二)建立管理制度。各地要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本次调查评估工作为契机,加快建立饮用水水源档案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水源档案信息分级管理工作。

(三)提升数据质量。各填报单位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反应各级水源管理现状。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核实和抽查力度,对存在严重误报漏报的将视情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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